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兴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执2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兴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兴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3496.53元,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 1453496.5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7月7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代理书记员  罗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