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鸠江区中耀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7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3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497.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亮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钟 浩
书记员 侯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