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巷浦建材经营部与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5118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巷浦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