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517号
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工业集中区(连山大坪)。
法定代表人:董承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明,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玢汕,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康智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7月1日,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14元,由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亚  萍
书 记 员 杨亚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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