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吴新林,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袁祥华,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2MB1192630Y。
法定代表人:康智练。
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青石街。
负责人:袁林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新林、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新林、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新林、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新林、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伍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聂 轮
书 记 员  谢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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