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227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吴迎春,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袁祥华,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康智练
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青石街。
负责人:袁林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迎春、***、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5000元,申请人***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迎春、***、袁祥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00元。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 轮
书 记 员  谢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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