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270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村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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