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270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村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