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民初63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现羁押于湖南省武陵监狱。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