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231号
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