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
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866元,诉讼费20262元,执行费14395元。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2年7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预处罚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2022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仅有零星余额,现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2年8月18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85523元,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无法提取。
3.2022年7月19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2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方明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房屋。
4.2022年7月2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反馈无财产。
5.2022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6.2022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8月25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15086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50866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巫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