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363号
原告: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杰,女,系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计3458元,由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国辉
人民陪审员  毛兴安
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红叶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