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695.31元(含执行费2483.1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4695.31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凌波
书 记 员 傅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