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9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62964。
法定代表人:张坤。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9557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4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6××**、湘AP××**的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松雅湖支行4300××××1994账户内存款。已向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在“深圳市上沙城市更新项目01-01地块灌注桩余土”项目中的应收账款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该公司以债务金额尚未确定为由请求暂缓协助本次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686560.68元,扣除已向申请执行人退回的案件受理费28928.42元、执行费9265.61元,剩余案款648366.6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