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办公楼前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3668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9557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121民初13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轮候查封了其名下号牌为湘AP××**五菱牌汽车和湘A6××**福田牌汽车;同年9月22日、9月23日和10月20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12日,本院在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后,**被执行人经营较为困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2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货款73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2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700元,以上共计74672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