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2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东六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9557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11TN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9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退还质保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其可另寻途径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