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69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2]***字第690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