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30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湘3130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 2023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1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6月20日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被执行人刘某某住所地法院委托查询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3年7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8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03121.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