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底市乾源创业基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鹏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娄仲重裁字(2015)1号裁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娄底市乾源创业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娄底市乾源创业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娄仲重裁字(2015)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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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 俊
审判员 陈溪荷
审判员 曾宪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