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盾、***等与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破9-20号
申请人曾盾,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谢初艳,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阳逢春,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
被申请人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湖湘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鑫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细文。
被申请人娄底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新大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曾盾、谢初艳、***、***、***、阳逢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湖湘茶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鑫宁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新大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该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为由将本案材料移送至娄底市公安局。为稳定大局,顺利推进该案重整工作,娄底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申请人以该案提交市。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新地企业集团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市政府帮扶工作组意见、债权人代表会议实名制表决票、新地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情况说明、诉讼明细表、资产明细表、房地产项目商业门面审批单等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湖湘茶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鑫宁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新大福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债务人)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28日经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对下属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共计为11个,即: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180万元、法定代表人***;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65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湖湘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鑫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9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底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湖南新大福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
上述被申请人因经营情况恶化,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符合重整条件。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高度关联,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十二个被申请人企业破产重整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债权人曾盾、谢初艳、***、***、***、阳逢春、***、***、***对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湖湘茶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鑫宁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新大福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宁从越
代理审判员*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