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南,湖南省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励新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祖军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颜 鹏
书 记 员 杨生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