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皇木关社区三闾路。
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励新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19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何巧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