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有限公司、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211号
原告:**和***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太平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励新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梅溪桥社区居委会临岗路与朝阳东街交汇处紫东星城售楼部二楼。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箐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