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监3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江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