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监3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07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江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