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献县佳成建材经营部申请被保全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2执保741号

申请人献县佳成建材经营部,地址献县陈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占华。

被申请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陈科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献县佳成建材经营部申请被申请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献县佳成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854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献县佳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854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平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