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陈庄镇大王庄。
经营者:李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峰,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该租赁站陕西区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梅亭中路滨江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陈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燎原,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剑(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落生,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献县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海公司)、谢落生、张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友红
审 判 员 肖 勇
审 判 员 曾爱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明珠
书 记 员 胡可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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