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29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举,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
负责人:薛建兴。
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凌云。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严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