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94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居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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