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71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居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学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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