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00室。
法定代表人:居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茵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宏华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