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9817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1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新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都新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53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26600元、误工费1862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5051.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9日上午10时50分,被告的员工**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民康医院南门口路段时,因其车上货物与道路限高杆相接触,导致限高杆掉落。此时,正适逢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驶来,掉落的限高杆将原告砸倒,造成原告重伤以致当场昏迷。后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并因病危进行ICU重症抢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前期各项损失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并执行完毕。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脑外伤、颅骨缺损,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在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手术。为此,原告花费高额医疗费,并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被告肇事的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均已用尽。现双方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 京都新网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29日10时50分,**驾驶“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民康医院南门口处,车上货物与道路限高杆相接触,适有***驾驶“英澳”牌电动自行车由***驶来,限高杆将***砸倒,造成***受伤,限高杆及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 事发当日,***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抢救,进行右额颞顶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碎骨片摘除术、硬膜下引流术、人工脑膜修补术,术后诊断为右侧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硬膜下血肿、右颞顶骨粉碎性及凹陷骨折。***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6天(入院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出院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24日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右侧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左侧硬膜外血肿、双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右侧颞顶骨凹陷性骨折累及右侧乳突、右侧颞颌关节、右侧乳突积液、左颞顶骨、额骨骨折、颅外软组织损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等,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半年后行颅骨缺损修补住院费用约需5万元。2018年8月24日,***被送往北大医疗康复医院住院治疗110天(分两次住院,入院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出院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2日出院诊断证明载明:注意休息,按时服药,定期复查肝肾功能、血脂、凝血等,定期神经内科、中医科、***门诊复诊,建议尽快到神经外科行颅骨修补术,可继续康复锻炼治疗。 事发时,**系京都新网公司员工且在履行职务行为。**驾驶的×××汽车登记所有人为京都新网公司,该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后,***将**、京都新网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京011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共计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元,其中771505.33元给付***,余款228494.67元给付被告京都新网公司。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2020年5月14日,***因进行“右侧额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术”,前往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出院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住院9天),主要诊断为脑外伤(去骨瓣减压术后),脑外伤恢复期。2020年5月23日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1.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注意休息;2.术后每3天换药1次,10天门诊拆线,病情变化随诊。2021年4月5日,***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21年4月5日,出院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住院4天),主要诊断为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头部CT诊断报告载明:右半颅骨术后改变、放射状伪影干扰明显等。 经本院核算,本案中***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6590.89元(依票,包含救护车,扣除无关费用及医保报销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营养费1300元(50元/天*26天,酌定);护理费3900元(150元/天*26天,酌定);误工费14420元(140元/天*103天,酌定);交通费400元(酌定)。 上述事实,有(2019)京0114民初10868号民事判决书和案卷材料、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损失,因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京都新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已经在(2019)京0114民初10868号案件中履行了赔偿责任,相关保险限额均已用尽,故本案应由京都新网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中***的各项损失认定,医疗费部分本院依据医院票据金额予以确认,其中包含了救护车费用,并扣除了未有诊断证明的无关票据金额,另扣除医保已经垫付金额相关票据以个人支付金额为准。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期和护理期,本院考虑***住院天数、术后拆线及恢复时间,酌定为26日。营养费标准本院按通常标准50元/天予以计算;护理费标准参照市场价酌定为150元/天。关于误工期,本院依据住院天数和全休三个月医嘱予以认定。误工费标准,***主张按140元/天计算,未超过纳税起征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交通费,***未提供任何证据,但该项费用为治疗产生的必要支出,故本院根据其就医次数、路程及打车市场价格酌定。综上,***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京都新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910.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负担80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旭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