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415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合坊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1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公司)、第三人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新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272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开发的“2018西城区***北街监控线入地新建信息管道工程(***路-***东街)”组成部分“***北街#3人孔至***北街#8人孔间12栅格管(3K4+9K9)埋设及公安网4根硅芯管、井埋设”项目施工。施工之初,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被告项目部的人告诉我们:一天能干100多米,据实结算,肯定不能让我们亏了。被告方给我们发放统一印有被告LOGO及“北信基础”字样的马甲。实际施工中,原告在工程监理监督下,严格施工。现工程已经结束,被告已经验收。2018年11月2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将《竣工结算书》邮寄给被告。但被告之间拒不付款。
北信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京都新网公司,现不存在工程款拖欠情况。对原告所述不知情。
第三人京都新网公司述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三人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恒泰劳务有限公司,**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与***签订有施工劳务协议。据第三人所知,原告是**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与***招来的具体施工人员。至于施工费用,2018年11月份的时候,原告曾到西城区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我方代付农民工工资。但第三人和原告未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未委托原告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案由起诉被告,但未向本院提交建设施工合同。同时原告主张原告基于印有被告LOGO的马甲及工牌进行施工,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仅依据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虽然进行了施工,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与被告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