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老建材局办公楼214号。
法定代表人:温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案款212.648746万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涉系列案件,人数众多,资不抵债约2亿元,零陵区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对如何化解被执行人的债务,多次召开会议统筹安排,现阶段债务化解方案稳步推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燕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