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4民初114号
原告: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政宏,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
负责人:邓小东,系公司经理。
原告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花垣县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才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安荣
书 记 员 廖忠顺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