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4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温茨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1年6月2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1年6月22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嘴路96号锑都家园2栋底层02、03、04号房屋,因均系轮候查封,客观上不能处置。2021年7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劳动就业、收入情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715158元,尚7151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