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1705号
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雷鸣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99号9楼。
法定代表人:温茨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认为《采购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对法人被告住所地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同时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天心区合同签订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原告住所地在长沙县、标的物所在地也在长沙县。因此原、被告约定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雨花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