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大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东方家园B座5层505房。
申请执行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告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申请执行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杨耀曾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