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52号
申请人:怀化厚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国泰汽配城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QP5TK68。
法定代表人鲁小意。
委托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东方家园B座5层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71599M。
法定代表人戴辉。
申请人怀化厚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220万元或者相应的财产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2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厚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此次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厚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