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8民初83号
原告: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东方家园B座5层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7159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四期柘山路综合经营1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3070843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兴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