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锦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702执77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红
书记员  谢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