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9民初792号
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40603499Y。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4RJ132。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中路2号(随居园)203。
法定代表人:潘仁湘,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霞,靖州县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074775238。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1200元,由原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玉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敦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蒙奕霖
书 记 员 张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