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3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市场7栋114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长庚路(常德市中心血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爱国,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申请执行人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周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周爱国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35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周爱国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建军
书 记 员  简中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