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
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249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建军
书 记 员  简中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