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7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7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