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茂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05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超市C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1号江山盛筵2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