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02执1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夫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4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02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