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5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漳江中路065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申请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5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