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08执恢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亭子山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1号江山盛筵2号楼307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08民初35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8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8月23日、9月29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8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2022年8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