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古战生、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350************7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曾,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战生,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潭。身份证号码:441************61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7。
法定代表人:肖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战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对于***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古战生、兴禹公司主张应按其提交给大埔县*********的11份《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计算工程量;而***则认为应按其提交的31张《厂房装饰工程量签证单》为依据计算工程量。经查,上述两种签证单在施工单位一栏均盖有兴禹公司大埔县曲滩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兴禹公司工程师胡重周签名;监理单位一栏均盖有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大埔县曲滩水电站增效扩效改造工程监理部的印章及明国廷签名;建设单位一栏均有工作人员***、***、***等四人签名,只是11份《现场工程量签证单》在建设单位一栏有加盖大埔县水电公司增效扩容工程领导小组的印章,而31张《厂房装饰工程量签证单》则没有。业主单位对于有其工作人员签名的31张《厂房装饰工程量签证单》持何种态度,一审未予以查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计价: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单价计价”。第四条约定:“计量:以根据施工图纸几何尺寸,业主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可见,业主单位大埔县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直接涉及到***施工的工程款认定问题。因此,为查清案件事实应追加业主单位大埔县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清***施工的工程量究竟有多少,及如何认定工程款。另外,大埔县*********审核的大埔县曲滩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类《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并未将兴禹公司提交的《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中的自编号2及自编号4列入,是否存在大埔县*********漏算或计入其他类别,一审对此并未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