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民初3771号
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立案。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金平
法官助理杨露
书记员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