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441号
原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姚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社区居委会沅安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肖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谢迁林,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在审理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谢迁林、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谢迁林、谢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谢迁林、谢斌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7元,减半收取18408.5元,由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国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林 虹